林姓婦人在房仲慫恿下替兒子簽約賣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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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婦兒子在買方匯入款項後才得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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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發函表示從未授權母親賣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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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仲控告母子違約求償;新北地院認定房仲從未確認房屋所有權人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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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授權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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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味慫恿林婦簽約,並非善意,判決房仲敗訴。
住商不動產資深營業員黃玉芸指出,建議民眾買賣房屋,尋求信譽較佳的房仲公司及資深經紀人,較有保障。
林婦住的房子是登記在兒子名下,由於兒子結婚,林婦有意賣屋另買較大的新屋,於是在今年二月與房仲接洽。
羅姓女仲介帶林婦看屋後,熱情表示可以送林婦回家,到家時再要求「看一下屋況」,隔天便慫恿林婦「先賣屋,才有現金買新屋」;林婦告知如果要賣屋,希望實拿一千萬元,但房子登記在兒子名下,要跟兒子商量。
羅女聲稱,母親可以先代表兒子簽合約,等兒子同意才算生效,林婦信以為真,簽下「委託銷售契約書」。才隔一天,羅女便表示已有買家出價,當天傍晚就請林婦簽立「買賣契約書」,買賣成交價為一千零卅萬元。
林婦還來不及告知兒子,買方就已經匯款一百萬元到履約保證帳戶,房仲公司催促林婦交付權狀,林婦兒子才知道母親簽約賣屋,緊急請律師發出存證信函表示不同意賣屋,也表示沒有授權給母親。
房仲公司與買方認為賣方片面違約,向法院控告林婦母子違約賠償違約金一百六十萬元。
法官認定,林婦兒子並未授權給母親賣房,林婦是以「代理人」身分簽約,但實際上她並非屋主的代理人,相關契約對林婦與兒子均不生效力;房仲行為並非「善意」,不得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