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已於5月1日總統府公告。經濟部對此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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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法提供再生能源多元發展的重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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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續實際執行細節仍將透過相關子法與配套機制予以規範。其中業者最在乎的是所謂「大戶條款」(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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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電大戶有義務要設置一定裝置容量的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儲能設備或購買一定額度的再生能源電力與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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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則須繳納代金。 援例地方自治條例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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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業者優先依契約容量及再生能源占比兩項標準進行現況盤點與未來用電預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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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進行各種因應方案的模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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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投資或購買再生能源、代金支出計畫、綠電與憑證購買計畫等作為。新條文另一重點是躉購與自由交易的切換機制(第9條)。預計更多再生能源可離開躉購體系,將促進市場交易量,也可減少躉購金額支出。但既有的合約若沒有誘因驅動修訂或解除,恐怕將遞延此條的立法美意。對於躉購(售)雙方而言,建議可以配合政策提早釋放合約調整的善意,儘早讓自由交易機制啟動。用電大戶在四擇一的選項中,綠電與憑證結合以保證用電者使用的一定是再生能源,但依據國際間綠電交易機制,以及國內業者實際購買情況,建議在綠電交易上,進一步開放電證分離交易,應會有更好的推廣效果。理由一方面是國內許多業者受到客戶要求供應鏈使用綠電,如台積電配合Apple公司的供應商清潔能源計畫,或是Nike公司要求供應商增加採用太陽光電屋頂或生質能源等趨勢,都明顯提高了憑證需求,因此從來源的供給彈性來看,電證分離在交易機制上彈性更大。另一方面,許多商品交易若存在健全與活絡的次級市場,也會對整體商品市場效率有相輔相成的效果。換言之,開放綠電憑證的交易可提升市場效率,同時也會助益再生能源的發展。關於儲能設備的建置或是研發補助等方面,思考再生能源發電佔比提高的趨勢,同時儲能設備在電網平衡穩定的輔助角色日益重要。雖修法已鼓勵建置或研發儲能設施,其實可以再進一步思考儲能業者的角色定位議題。若國內儲能業者能具售電權利取得營收,相信對國內儲能產業發展,會有直接的驅動誘因。同時儲能的售電與用電交易,可為我國未來電力自由交易機制的雛形。儲能業者應如何跟現有發電業者合作或參與再生能源發展,建議可為政策推動的討論重點。若援例地方自治條例實際情況可具有罰則規定,並可按次處罰。如屬於用電大戶者,除了謹慎評估前述各種因應方案以遵循法律之外,還有避免受罰的壓力、環保承諾的企業責任,甚至客戶對供應商的環保要求等等,對企業的營運影響層面十分深遠,希望各界審慎因應。再次省思此次修法,關乎民眾與企業的用電態度,期待此法及配套規範,能有效因勢利導,推動再生能源發展,提升環保責任與用電需求的平衡。(作者是德勤財務管理顧問公司 執行副總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