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3槍打死通緝犯… 警員過當 桃市府判賠150萬

桃園市警楊梅分局警員葉驥開三槍打死開車加速逃逸的羅姓通緝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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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昨判桃園市政府須賠償家屬一五○萬元確定。 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桃園市警員葉驥四年前朝拒捕的羅姓通緝犯開三槍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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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刑六月定讞。羅的家屬請求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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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桃園市政府須賠償八十七萬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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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則認為市府應負較高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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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判賠一五○萬元確定。葉驥二○一四年二月十六日巡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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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獲通報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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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開車企圖逃逸,葉左手打開車門盤查,羅加速倒車,葉恐遭衝撞,右手持槍對空鳴槍示警,再對羅連開三槍,羅左腿動脈破裂,大出血不治。 死者家屬主張,羅雖倒車脫逃,但未衝撞葉,也沒危害葉的生命安全,車門被打開後,葉朝羅腿部開三槍致死,已逾使用警械必要程度,請求桃園市政府給付二五○萬元。桃市府抗辯,葉開車門要求羅停下,但羅沒停車,反加速倒車,加上羅施用安非他命,精神狂亂、錯亂,葉站在車外有被撞擊的可能。市府認為,葉朝羅的腿射擊屬合理範圍,家屬請求沒有理由。高院認為,葉抓車門的左手沒有受傷,衣物沒有破損,且依監視器畫面,羅雖拒捕,但羅當時只能倒車離開,且以順時針方向倒車繞過葉,並非要衝撞警員。葉站在敞開的車門外,羅倒車沒有危害葉,且雙方距離近,葉開一槍後未停手,持續射擊二、三槍,逾越逮捕必要程度。判決指出,羅拒捕也有過失,應負百分之四十責任,桃市府應負六成過失責任。刑事部分,葉被檢方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最高法院認為,葉無立即危險,可避開羅或射破輪胎阻止,用槍過當,判葉六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十八萬元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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