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救護員晚到、急診醫未盡力救人 家屬求償360萬

台南因病臥床的陳姓男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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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年前呼吸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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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自行咳出喉痰,

著作權侵權

,撥打119送醫仍不治。陳的妻女主張救護車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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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人員、急診醫師未盡力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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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侵害陳的生命權等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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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民事損害賠償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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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趙姓、蔡姓救護人員各求償100萬元,向黃姓急診醫師求償160萬元。陳的妻女一、二審皆敗訴,仍可上訴三審。陳過世後,陳的妻女控告2名消防員業務過失致死罪、黃姓醫師過失致人於死罪,3人皆獲不起訴處分。陳的妻女再對3人提出民事告訴,一共求償360萬元。她們前年另對台南市消防局提出國賠告訴,求償共300萬元,但因已逾於2年的國賠請求權時效,敗訴確定。判決指出,住在大內區的陳於2012年5月因呼吸困難、無法自行咳痰,送醫回天乏術。陳的妻女主張,從他們家到柳營區的醫院,路程26.8公里,行車時間34分鐘,救護車花18分鐘抵達。相對下,從消防分隊到他們住處為9.2公里,一般行車時間17分鐘,救護車卻花26分鐘,半途還開錯路。趙姓救護員4年前曾到附近救護,僅花16分鐘就到場,以趙在該地區擔任救護員資歷,不應開錯路。陳的妻女認為,趙、蔡謊稱車上沒有抽痰器,未給陳抽痰,未給氧,也未執行心臟電擊。到院後,黃姓醫師未電擊、給氧、給升壓劑,在陳的瞳孔仍有光反應,尚測得體溫,心電圖仍有波形時,就判定陳死亡。蔡、趙及黃3人故意致陳死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蔡、趙辯稱,他們一獲報就出勤,救護車上設備僅能排除口咽部痰液,陳的口腔無異物,未抽痰符合急救常軌。當時救護車行駛顛簸山路,測血氧器無法正常使用,若停車進行心臟電擊,會延誤送醫時間,因此在陳無呼吸心跳後,就對他施行心肺復甦術(CPR)直至到院。據醫院開立的死亡證明書,陳的死因為中風引發肺炎致心肺衰竭,他們已盡力。黃姓醫師辯稱,陳到院時無自主呼吸、無脈搏,雖心電圖有波動,亦屬無效心律,他持續對陳進行CPR,給予腎上腺素等藥與氣管內管插管,最後仍不治,他的醫療處置與陳的死亡無關。合議庭認為,據與救護台的出勤對話錄音,救護員不斷找路,未故意延誤救護。陳家位處偏僻山區,地址無巷弄,找尋不易。就算趙曾在該處跑過救護,但豈能要求他時隔4年仍牢記路線?從分隊到陳家為彎曲鄉道,送醫路線為寬闊省道,所費時間不能類比。另救護員考量陳在接近醫院時失去呼吸心跳,採CPR而未耗時停車心臟電擊,醫審會也認符合常規。黃姓醫師部分,合議庭採信醫審會鑑定,認心電圖監測器會依測得的波型,換算為心跳速率,但無法分辨波型是否為人為干擾造成,更無法判斷病人是否仍有脈搏。黃已持續急救卅分鐘以上,與家屬描述「未予救治」情狀不同。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為,3人與陳無冤仇,沒有故意侵害陳生命權的動機,判陳的妻女敗訴。台南市消防局統計,近3年沒有救護國賠的案件,但平均每月會接到3到4件投訴案,包括服務態度差、抱怨救護處置或速度太慢等。有時在救護車上情況緊張,救護員與家屬口氣較急,溝通上容易誤解。消防局會調出行車紀錄或通聯紀錄,進一步了解案發經過。例如抱怨救護車來得太慢,會評估出勤分隊及救護現場的距離是否合理。基層消防表示,每次出勤都不敢鬆懈,怎可能蓄意怠忽人命?面對家屬誤解,「委屈只能往肚裡吞。」陳姓男子過世後,他的妻女向救護人員和急診醫師提出民事損害賠償之訴,求償360萬元,上訴到台南高分院仍敗訴。記者曹馥年/攝影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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