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七行館」一審都過3年了 被告劉政池「撤告」

前苗栗縣長劉政鴻胞弟劉政池竊佔國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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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陽明山蓋「七七行館」別墅並私挖地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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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院一審依違反水土保持法判劉政池2年3月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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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劉自訴在2013年12月16日率隊拆除別墅的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處長陳茂春等人毀損;陳等人一審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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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上訴二審。劉政池因撤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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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檢察官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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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判陳茂春等人無罪確定。劉政池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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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茂春當時帶著副處長詹德樞、課長、承辦人、執行人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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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2月5日草率會勘,挾「破天荒史無前例之效率」,翌日函知拆別墅;12月16日清晨4點多除拆除別墅外,還將一旁他未辦理保存登記但「有合法使用管理及申請承租、承購權利的建物也拆了」。劉認為陳等人犯毀壞建築物罪,且應依刑法規定加重其刑。但士林地院認定這些建物都屬違章建築,行政主管機關依法令拆除,屬合法行為,並無違背行政執行法,判陳等5人無罪。劉政池不服而上訴,但又自行撤告,高院判陳等人無罪確定。劉政池1998年向陳姓男子購買台北市泉源段3小段506地號國有地3棟建物,同年再向國有財產局(已改為署)申請承租上千坪土地,準備開發溫泉會館。劉後來發現承租地位在禁止開發的國家公園特別景觀區,建物整建規範嚴格,他向國產局申請分割土地,並將一棟無建號建物所有權先後移轉給胞妹劉子瑩與大女兒劉冠廷,以她們的名義申請建照執照,取得兩個門牌號碼後向陽管處申請建造雙併住宅;2004年將建物「七七行館」下方挖成106坪地窖,2008年獲陽管處核發使用執照。劉的違建存在十年,只被開罰過,民眾不斷檢舉,國有財產局卻「不得其門而入」。曾轟動一時的「七七行館」案,士林地院雖在2015年2月13日就宣判,當時前陽管處長蔡佰祿涉圖利被判刑6年,事隔近3年,二審還沒審結。而當年揭弊的台北市議員何志偉,遭劉政池指控爆料不實,高院判何應賠35萬元、登報道歉。前苗栗縣長劉政鴻胞弟劉政池(右)竊佔國土,2014年9月1日士林地院法官邰婉玲到「七七行館」履勘。圖/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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