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女與吳姓男友生下1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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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家人過著「有實無名」的家庭生活5年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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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男與別人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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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拋妻棄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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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女訴請法院確認兒子是他親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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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男友須負扶養兒子義務。
法院依吳男和男童的DNA鑑定資料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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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男童是吳親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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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男雖在法庭中表明已和家人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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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帶男童回家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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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估雙方經濟狀況和與兒子的親密關係,參考社工訪視結果,法官將男童的親權判給母親,男童在20歲以前,吳男每月須付1萬元扶養費。
林女提訴指出,她與吳姓男友在96年生下一子,當時2人沒結婚,她曾要求吳一起到戶政所登記認領兒子,讓兒子有父親。
吳表明只願意簽保證書,保證會對林和兒子負責,但是拒絕認領。
林女說,兒子5歲前,男友常探視母子,全家人也常出遊合照,就像是幸福小家庭,兒子也叫吳「爸爸」。
去年男童5歲,林女才發現男友與別人結婚,她說,聽到消息後驚訝又心痛,回想當年男友的保證都是謊言,吳結婚後,也逐漸疏遠她們母子。
林女向法院提民事訴訟,要確認兒子和男友親子關係,並要求男友負起扶養兒子的責任。
吳說,已與妻子討論,願意接兒子回家照顧,也同意兒子扶養費,他會負擔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