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提訊服刑中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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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必須繳提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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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隨監所遠近成正比;多位法官認為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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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諷刺「被告多抗辯幾次、多開幾次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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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不就倒了?」甚至批評「國家不當得利」。
民事訴訟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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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鑑定人的日費、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的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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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項目及標準由司法院定之」。司法院將「提解費」列為「訴訟之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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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交通費、住宿膳雜費、法警出差費等。
每個法院提解人犯的費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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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台北地院來說,向台北看守所提訊人犯因距離較近、不用過夜,原告不用付錢;向新店戒治所提訊人犯,當天往返要一千六百元;如果人犯在台東最貴,提解費要兩萬八千四百廿元。
台北地院民事庭一位法官說,刑案被告因罪嫌重大遭羈押,雖然不是受刑人,但國家可用公權力控制他的行動;民事案件的原告爭取自己的權利,因此必須繳提解費。司法界人士指出,提解費的用意是避免濫訴。
刑事庭一位法官認為要原告繳提解費沒道理,刑事、民事案件的被告都是從同地點出發、搭同一輛警備車往返;民事被告可說是「搭便車」,為什麼原告要付錢?
法官認為,如果怕濫訴而規定付提解費,也要算算警備車當天載多少人、平均分攤;否則車子載卅人和載十人,原告都出相同的錢「請」被告到庭,「國家豈不是不當得利?」
原告付不出提解費怎麼辦?一名女法官建議,法官可發函給被告,詢問他是否能委託親友當訴訟代理人,或願不願意寫書狀放棄出庭權利。
但原告付出不錢,被告又不想放棄出庭權利怎麼辦?女法官無奈表示,案件只好擺著不動,原告只能等被告出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