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姦是否除罪化?最常接觸通姦案的女法官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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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介入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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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法律落伍的象徵;通姦罪只是維護配偶對另一方的身體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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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淪為報復工具。
審理通姦案和離婚官司的資深女法官說:「通姦早該除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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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以刑法介入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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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正當性,是法律落伍的象徵。」她一語道破,夫妻感情糾葛,外人難以分辨是非對錯。她認為我國應該朝家事調解,協助婚姻遭遇困難者走出困境;講實際一點,感情背叛的是非,應該交由民事解決。
有十年資歷的女書記官也認為,感情不能用法律約束,變心不是法律能解決,抓姦和提告只是遭背叛者發洩情緒的出口。
辦案經驗逾十五年的女檢察官贊成通姦罪。她說感情沒有對錯,但應有先來後到之別,忠誠是婚姻的基本義務。不想外遇的人,有沒有通姦罪根本沒差;法律也沒有限制已婚者非得留在婚姻中不可,如果真的變心,大可結束婚姻。
偵辦過上百件通姦案的男性主任檢察官說,從維護家庭的立場,應保留通姦罪。他斷言如果廢除通姦罪,外遇事件將大增,如同酒駕廢掉刑罰;以後公務員外遇將視為私人事務,不能行政處分,少了約束,外遇事件自然會增加。
他認為,刑法存在的目地,是顯示一個國家對於文化、風俗、民情的價值觀;法律要因時因地制宜,外國的法律不見得適用台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