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約是基本工資的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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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大學生半個月到一個月的生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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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說多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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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少不少。士林地方法院的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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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這樣的裁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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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說清楚一個道理。
去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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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清大女學生為了聲援華隆自救會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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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出席公開活動的行政院長江宜樺丟鞋。「丟鞋反抗權威」不是創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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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前總統小布希在2008年訪問伊拉克,便曾遭一名記者丟鞋抗議;以美國力量之強大,抗議者用「丟鞋」表達對霸權不滿,確實凸顯訴求。該名記者後來被判刑坐牢,堪稱求仁得仁。
台灣的民主容忍度頗高,對丟鞋抗議行為不會大刑伺候,但若完全無責,顯然也不合理。近來各種抗議行動風起雲湧。幾乎所有參與抗爭者都高舉「公民不服從」大旗,但卻又都主張自己超脫法律之上。似乎自認訴求正當,就「有什麼不可以」。
其實「公民不服從」強調的是,非暴力及在忠誠法律範圍之內的手段,目的雖為凸顯「惡法」(例如以往美國的種族歧視政策),但以願意承擔違反法律的後果為要旨,故有「和平抵抗」的意義。難怪日前閣揆「江老師」在立院給眾人上了一課:當年提倡「公民不服從」的美國思想家梭羅,為行使此一手段而曾入獄。
民主法治社會,不是只有抗議者享有公民權利,一般奉公守法的老百姓也有權享受法治保護的生活秩序。若有人蓄意超過紅線,執法者就必須負起維護法律秩序的責任,所以日前郝龍斌曾怒斥癱瘓北市交通的行為「與劫機何異」。同理,合議庭法官針對女學生丟鞋之舉,強調是輕蔑及貶抑他人尊嚴的舉動,危及不特定人身體安全,妨害公務與正常社會活動的進行,決定裁罰5000元。
這筆裁罰金額不大,且援引的是社會秩序維護法,不會留下前科紀錄,應不致於引發什麼「寒蟬效應」。此一裁罰最重要意義,在於為「合法」與「違法」間劃下一條明確的界線,向想要依樣畫葫蘆者宣示:應知合法與違法手段的選擇。使用違法的手段,就必須付出違法的代價,5000元為說清楚此一道理,自稱「造反有理」並沒有法律的保護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