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誣告證據不足 不起訴

新北市一名20多歲女職員去年3月在任職的公司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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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蔡姓保全幫忙維修女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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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後她提告指控蔡在女廁強行對她撫胸、並用手指性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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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反告女子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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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跟父親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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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淚俱下表示「只想討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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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地檢署認為2案均證據不足,同樣不起訴。該名女職員指控,去年3月間請50多歲蔡姓保全協助維修公司女廁所的門;蔡在女廁將她推到牆邊撫胸,還用手指性侵,她大聲呼救,蔡才作罷逃跑。之後女職員返家告訴父親被蔡欺負,隔天提出強制性交告訴。蔡矢口否認,強調只有幫忙修廁所,絕無性侵。檢方認為,監視器並未拍到女廁畫面,女生只有手腕擦傷、無其他擦挫傷,下體並無新裂傷,與一般強制性交案件狀況不符;因全案僅單一指述,證據不足不起訴。蔡姓保全不滿提出誣告、妨害名譽告訴,女職員出庭時聲淚俱下,稱她真的有被侵犯,是監視器沒拍到,她當時大叫,但沒有人來幫她。案發後她曾請公司負責人打去蔡的保全公司質問,且她不認識蔡,沒有必要誣告。檢方傳喚該公司陳姓負責人,陳證實女職員案發後有請他去詢問蔡姓保全公司;女職員父親則稱事發後女兒情緒反應激烈,提告只是想討公道,居然還被侵犯她的人提誣告。檢方認為,蔡姓保全與女職員在廁所發生的事情,因證據不足,無法確認真實狀況;但女生反應以及情緒不穩等狀況,亦難認她惡意杜撰、誣告蔡姓保全或妨害名譽,均處分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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