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法學院財稅法中心和資誠教育基金會昨(11)日公布台灣年度最佳稅法判決評選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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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稅務案件往往會採納行政機關解釋令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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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一起營業稅爭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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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官釐清三角貿易的實質關係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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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原遭補稅處罰的宏達電代理商並無佣金收入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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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免繳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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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得優良稅法判決。根據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更二字第7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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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一家代理商在接受宏達電等廠商的訂貨要求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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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協助宏達電向國外供應商訂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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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宏達電為受貨人名義報關。由於宏達電等公司為海關管理的保稅工廠,代理商依營業稅法規定開立零稅率的統一發票。然而,國稅局卻認為該名代理商的行為屬於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勞務,代理商「仲介」所收取的金額應該列為佣金收入、報繳營業稅,因而判定該代理商漏報約9,526萬元的銷售額,必須補繳營業稅和罰鍰合計約714萬元。代理商不服,於是提起行政救濟。法官認為,以三角貿易關係而言,貿易商和訂貨人(如宏達電)的法律關係究竟是「居間」或是「買賣」,不能一概而論,必須依照實際的交易狀況來決定。根據宏達電與代理商的採購合約,宏達電先向代理商訂貨,代理商再向國外廠商訂貨。法官判斷這是兩段買賣關係,並非由代理商居間仲介。另外,宏達電進口貨物時已繳納5%的營業稅,國稅局不應再就佣金部分再課稅,以免造成重複課稅。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許祺昌分析,此案的特殊之處在於法官不將三角貿易全部視作提供仲介勞務的交易型態,而是具體認定個案中的經濟行為,不受行政機關的見解拘束。觀察此案後續情形,若法官可以改變以往「依函令審判」的做法,拒絕適用不符實務現況的解釋函令,可有助於行政機關自行更正見解,也能減少相同交易類型的稅務紛爭。會計師解釋,仲介與代理不同,仲介商不需要負責售後服務或產品瑕疵,單純媒合兩家公司交易,國稅局可以就媒合佣金視為勞務所得課稅;但是代理商還有後續產品維護責任,若再加上5%營業稅,訂貨商宏達電進貨時也繳5%營業稅,有重複課稅嫌疑,因此不應繳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