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企業售屋特銷稅 銷售額須加計營業稅

台南市林小姐問:本公司出售買入未滿一年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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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合約載明房屋銷售額300萬元(不含營業稅)、土地銷售額4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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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應繳納之特銷稅要如何計算?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由於個人出售房地與營利事業出售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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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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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營利事業出售房屋須代收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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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報繳特銷稅時銷售價格須加計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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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即個人與營利事業出售相同價額的房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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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報繳的特銷稅是不同的。以同樣出售持有期間未滿一年的前述房地700萬元來說,個人須報繳的特銷稅為105萬元(700萬元×15%);而營利事業出售該屋所收取之全部代價為315萬元(銷售額300萬元加15萬元的營業稅),致須報繳該房地的特銷稅為107萬2.500元(715萬元×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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