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第安納州移民法2條文 法官禁執行

聯邦地區法院法官莎拉.伊凡斯.貝克29日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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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禁止執行印第安納州移民法中的兩項條文。她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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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一項條款可能導致警察嚴重濫權。

貝克在2011年6月曾下達臨時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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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自該年7月起禁止實施印州移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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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俾讓她研究此法是否符合憲法。貝克29日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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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久禁止該州執行此法中的兩項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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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之一授權地方警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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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基於「受理通知」(notices of action)等移民文件,在無搜索狀的情況進行逮捕。

裁決書說:「此種情況的逮捕,可能產生嚴重濫權。」貝克說,因為該條文授權「州府和地方執法官員,在對方無犯罪且無搜索狀的情況下進行逮捕,與憲法第四修正案牴觸,因而違憲」。

貝克禁止執行的另一條文,不准企業等採用領事館發給的身分證作為有效的身分證明。裁決書指出,此條文違反「法定程序原則」,而涉及美國與外國關係的聯邦法,法權應在此條文之上。

裁決書說,許多外國使館和領事館核發身分證,俾讓海外公民能獲得使館的服務,也便於讓其親人和當局與之聯絡。貝克說:「該條文干涉了他國的權利,使他國行使權利核發的文件無效。」

美國公民自由聯盟印州支盟和全國移民法律中心曾因該移民法控訴印州,印州是於2011年通過該法案,經當時印州州長丹尼斯簽署為法律。

美國公民自由聯盟印州支盟法律主任佛克稱許貝克的裁決,他在聲明中說:「該裁決明示,憲法適用於所有印州居民,州府不能越權管制移民。」

印州檢察總長宙勒29日則發表聲明,表示印州不會就此裁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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