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從事期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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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其帳戶保證金水準低於維持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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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未通知其補繳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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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代交易人沖銷其未平倉期貨交易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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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王先生受有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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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想知道是否可以向期貨商主張損害賠償?投保中心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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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為保證金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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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應就其客戶之保證金水準進行嚴密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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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客戶之保證金水準低於維持保證金之額度時,期貨商即應進行相關追繳作業,另當期貨市場行情變動劇烈,使客戶之保證金水準低於一定程度時,期貨商得依受託契約將該客戶所持有之期貨部位予以強制沖銷,以維持公司之經營風險;而有關該受託契約之內容依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9條第10、11款規定應包括「期貨商得代為沖銷交易之條件及相關事項之約定」及「通知繳交追加保證金之方式及時間」,以維護期貨交易人之權益。因此,當期貨商欲對於其客戶進行強制沖銷之作業時,其是否須先通知客戶追加保證金及其方式等,端視雙方簽訂受託契約之約定內容而定。依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所公告之「期貨交易綜合帳戶受託契約書(參考範本)」第十二條關於「甲方(即交易人)維持保證金之義務」規定,其內容即明定「甲方應自行計算維持保證金之額度與比例,並負有隨時維持乙方(即期貨商)所定足額維持保證金之義務,無待乙方之通知。」。另第十三條關於「乙方代為沖銷交易之條件及相關事項」規定亦載明「一、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乙方得不通知甲方而自由選擇是否沖銷甲方綜合帳戶之部分或全部部位:(一)甲方之權益總值,已低於維持保證金時……」因此,在本例中當遇到期貨行情劇烈變動,且王先生所繳交保證金低於維持保證金額時,期貨商可能依受託契約所定,不待通知交易人補繳保證金下,逕行代為沖銷以減少損失。投保中心特別提醒進行期貨交易的民眾,應詳閱受託契約有關維持保證金及代沖銷之規定,並隨時主動注意自己帳戶之維持率,是否已達追繳標準而預作準備,以免遭強制平倉而影響自身之權益。投資人保護中心成立於民國92年1月,係依投資人保護法設立的財團法人;主要業務為投資人對證券期貨事業之申訴或調處,並對不法事件發生時,研議受理團體訴訟,為投資人爭取權益。投資人可電02-27128899或書面方式洽詢,網址:www.sfipc.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