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爭取權益過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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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方常藉故解僱工會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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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而瓦解工會;勞動部完成工會法施行細則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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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訂工會理事、監事及會員等被雇主解僱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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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申請調解、仲裁、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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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向法院提請僱傭關係訴訟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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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判決未確定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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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可保留工會身分。
勞動部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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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爭議常見資方以各種理由解僱工會理事長或帶頭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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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到瓦解工會目的。
勞動部指出,勞雇雙方僱傭關係,因涉及民法關係,行政機關無權介入,但可以保住工會會員身分,因此修改工會法施行細則第18條,增訂凡工會理事、監事、會員代表及會員,被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時,於六款情形時,可保留工會身分。勞動部表示,工會法施行細則近期即可完成作業,最快本月就可上路。
儘管當事人可透過仲裁、裁決、訴訟等機制翻案,但曠日廢時;且申請裁決、訴訟等期間已喪失工會會員身分,幹部身分亦不保,不利後續團結工會,繼續抗衡資方。
最近的案件是家樂福日前以偷吃水果、出清低價水果為由,無預警解僱三名工會幹部,其中包括已被二度解僱的工會理事長陳明德。陳明德2010年也曾遭資方以曠職、以下犯上等理由開除,後來訴訟時資方敗訴而復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