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亞案有四個元素:國際法制、一中原則、一中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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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罪刑衡量。在認知上必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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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屬地主義」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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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嫌犯遣送犯罪結果地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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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國際共同接受的法制。再就罪刑衡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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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既是犯罪結果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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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台灣法制若被認為輕縱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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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罪刑失衡亦是思考本案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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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罔顧被害人的權益。剩下兩個元素是一中原則與一中各表。由於涉及兩岸,所以不能只講國際法制。如前述,若論國際法制,即須考酌「屬地主義」等競合原則。但由於兩岸涉及主權與治權的爭議,因此在處理時即涉及主權與治權的詮釋。北京若依「一中原則」處理此類事件,自對台灣不利。因而台灣爭取以「一中各表」的準則處理,即「主權互不承認/治權互不否認」,現今的《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就是反映此類思考,建立了台灣司法權的主體性。不料,立法院長蘇嘉全評論此案稱「台灣人民與中國人民畢竟屬於不同的國家」,這卻是以「兩國論」來詮釋本案,而不是基於「一中各表/治權分立」的角度發言。蘇嘉全的發言究竟將增進兩岸的和解或加重兩岸的撕裂?蘇嘉全的政治炒作膚淺又暴衝,他甚至想挑唆「整個國家都要動起來」。從甘比亞、亞投行的變化看,倘若肯亞案再升高了北京「一中原則」與民進黨「兩國論」的正面對撞,未來兩岸和平發展的政治基礎已然是岌岌可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