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IU分攤費用規則 比照OBU | 稅務法務 | 產經 | 聯合新聞網 買東西RSSApp粉絲團我的新聞udn family搜尋時尚汽車NBA台灣國際鳴人堂新鮮事部落格全部 願景 新聞 財經 時尚 汽車 NBA 國際 鳴人堂 新鮮事 部落格 元氣 話題 讀書吧 讀小說 知識庫 電子報 基金 房地產 影音 售票網 外貿網 買東西 有設計 有行旅 捷客 聯合文學 聯經出版 世界日報 App 即時熱門要聞娛樂運動全球社會產經股市健康生活文教評論地方兩岸數位旅遊閱讀雜誌時尚汽車購物 財經焦點 科技產業 金融要聞 稅務法務 產業綜合 商業企管 房市情報 實價登錄 udn / 產經 / 稅務法務相關新聞騎樓擺攤、私用 要課房屋稅Deloitte專欄/投資印尼 稅務教戰停看聽管理員簽收稅捐文書 有效是誰逼急了NCC?NCC批大摩延遲補件 要嚴審中嘉案裁罰標準受到質疑 公平會:難一概而論開放跨區經營美意 惹爭議公平會轉彎 重罰三頻道商為什麼台灣不能再減稅?OIU分攤費用規則 比照OBU分享分享分享留言列印A-A+2016-10-20 04:33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WhatsApp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IU)若與同一機構的公司在同一地址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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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負擔包括人事費用、租金設備費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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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在營業日起三個月內擬具分攤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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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請國稅局核備。明年起17家OIU申報營所稅分攤費用可比照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O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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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計算營利事業損益。財政部將於今(20)日發布解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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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依2015年2月4日修正公布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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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境內設立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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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與同址營業的機構共同負擔的費用,應由OIU於開始營業日起三個月內,擬具分攤辦法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核備。根據金管會統計,現行申請OIU有19家,其中17家已開始營業,二家預計明年營業。財政部官員表示,由於OIU是去年才新增的金融業務單位,過去所得稅施行細則只規範OBU、OSU,所以新成立OIU公司跟國稅局報備卻於法無據,因此財政部發布新解釋令。OIU將比照OBU、OSU,只要營業公司在同一地址,可分攤費用並向國稅局報備。財政部官員表示,共同費用包括人事費用、營銷費用、材料用品費用、租金設備費用及其他雜項費用等。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營利事業所得的計算,涉有應稅所得及免稅所得者,其相關的成本、費用或損失,除可直接合理明確歸屬者,可個別歸屬認列外,應作合理的分攤。為免「免稅部分相關成本、費用或損失」列為「應稅收入」的減項,造成虛增免稅所得,侵蝕應稅所得稅基,因此應區分應稅或免稅分別計算所得。其中無法明確歸屬之費用,現行稽徵實務,採應稅收入或免稅收入占總收入比率進行費用分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