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運領袖陳為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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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對前往弔唁的苗栗縣長劉政鴻丟鞋砸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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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午被苗栗地院依公然侮辱罪判罰金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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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認為輕判;事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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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因抗爭案件引發的集會遊行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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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審判實務上,大都從嚴認定,成罪率不高。
但類似陳為廷朝特定對象的丟鞋行為,因涉及公然侮辱行為,法院普遍認為具有侮辱的意思,須為不當行為負起刑責,但在量刑上,也多從輕處理。
馬英九總統在擔任台北市長時參加「台北市228紀念追悼會暨紀念茶會」,遭計程車運將童旭昶吐口水,一審認定童涉犯公然侮辱,但僅判他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陳水扁卸任總統後,創下首位以被告身分出庭紀錄時,在進入台北地院法庭前的眾目睽睽之下,被蘇姓男子踹了一腳,結果,蘇姓男子雖被依傷害罪起訴,但也只判刑2月,得易科罰金。
2000年5月27日,卸任滿一周的前總統李登輝,穿著一身雪白運動夾克出席大溪鎮運動會,遭退役上校史力行持預藏的紅墨水,朝李登輝脖子潑灑,但李並未對史提告。
法界人士指出,言論自由為憲法保障的人權,近年來法院對相關案件都從嚴認定,不輕易成案,即便成案也多輕判,這是重視人權的表徵,但並不意味言論自由可無限上綱,侵犯他人。台灣要成為真正成熟的民主國家,政府和人民都有很多功課要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