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驗D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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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敗訴。蔡姓婦人八年前與馬姓男子同居生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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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跟媽媽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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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去年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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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女訴請認祖歸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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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的女兒拒驗D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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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定馬生前有認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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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親子關係存在。桃園地院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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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女和馬姓男子交往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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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年前生下女兒,因顧慮馬有婚姻,女兒報在媽媽名下、跟媽媽姓,後來雙方分手一段時間,直到女兒5歲多問媽媽「爸爸在那裡」,蔡女才和馬連絡上,馬和女兒相認後,陸續匯了20多萬元做為女兒扶養費,去年3月馬姓男子過世,蔡婦為讓女兒認祖歸宗,以馬的女兒為被告訴請親子關係存在。桃園地院審理時,馬姓男子的女兒不承認父親在外有私生女,認為雙方生女後「五年多沒見面」,違反常理,父親匯款也無法證明是撫育女兒,主張沒有親子關係。法官檢視蔡女提供的照片和line私訊,確認馬男常探視女兒、一起出遊,還擁抱女兒、親吻、咬耳朵,相處十分親密,馬的弟弟也證實哥哥每月付3萬元生活費,法官認定符合認領,要求雙方驗DNA,蔡女帶女兒到醫院抽血,而馬的女兒以沒必要拒驗。法官認為親子關係的確認,驗DNA最準,也是重要的證據方法,如果沒有正當理由拒驗,法院雖不能強制採樣,但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可以對阻撓勘驗的當事人課以不利益,拒驗是不利己的訴訟防禦。法官依蔡婦提出的證據,認定馬男生前已認領女兒,判親子關係存在,蔡的女兒可擁有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