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900多名收費員當初進用資格都一樣嗎?
不一樣。收費員分兩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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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以AB兩類區分: A類有200多名資深收費員是屬約雇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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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勞基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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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時除結清年資、領到退離職儲金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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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可獲7個月慰助金。
B類為另外700多名收費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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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臨時人員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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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起適用於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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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多有6年年資可拿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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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算約3個月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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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公局補足至7個月。
但不論何者,都屬一年一雇之臨時人員。
Q:收費員的訴求是什麼?
年資補償:B類收費員希望97年以前之年資能適用「勞基法」爭取更多資遣費。
勞保損失補償:因轉換後的工作本薪降低,導致勞保投保級距下降,未來請領勞保老年給付時每人會損失數10萬元,要求高公局應賠償。
多元安置方案:讓收費員自行到民間企業謀職 (不限於遠通公司所提供之工作),獲錄取後由遠通提供薪資差額補償及五年工作權保障。
Q:為何政府無法答應其訴求?
年資不溯及既往:A類收費員102年底改成ETC已結清年資,領到退離職儲金;B類95年前年資已結清並發給離職儲金,均無法溯及既往。
勞保年資無損失:請領勞保老年給付時,所有年資均可採計,無補償問題,也於法無據。且勞工原就無法保證未來的工作薪水比現在多。
多元安置超出遠通契約:高公局已協調遠通電收研議提供遠東集團相關企業提供就業管道,繼續釋放職缺並提供薪資補償等保障。
資料來源:國道收費員自救會、高公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