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姓男子利用手機軟體「搖一搖」功能約出廿五歲女子並發生性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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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天女子傳訊約他看夜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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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六個小時「未讀、未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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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惱羞成怒大罵「你只是要一夜情、我要告你性侵。」新北地檢署認定雙方你情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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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不起訴。
卅五歲賴姓男子今年一月底透過智慧型手機軟體認識一名飲料店女服務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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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同意前往賴在新北市土城區的透天厝住處共進晚餐。
女子進門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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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的媽媽、弟弟、妹妹都在一樓看電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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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帶女子進入三樓房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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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餐聊天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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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女子發生性行為;女子返家後傳訊給賴報平安,賴則回覆「要記得吃避孕藥」。
隔天下午四時許,女子傳訊問賴「今天帶我去看夜景好嗎?」六時許傳訊「我下班了,在嗎?在忙嗎?」賴訊息全數「未讀未回」。九時許,女子便傳訊「都不理我,也不接我電話」、「我看你只是要一夜情」;十時許更傳「祝你騎車被撞死,走路也是。」
女子見賴姓男子六小時不理不睬,傳訊「我根本不打算跟你上床,可是一直強迫我。」接著便報警提告遭到性侵。
檢方偵訊時,賴供稱雙方自然發生關係,絕無強迫;他表示隔天太忙,注意到手機時,對方已揚言喊告。檢察官勘驗雙方對話紀錄與傳喚賴的家人作證,發現她離開賴家時衣著完整、神色自如,認定性侵證據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