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夜校少女口交9次花不到3千 法官判罰12萬

新竹縣1名17歲少女到苗栗縣唸夜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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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上學途中的飲料店曾姓老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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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9月起陸續以150元至300元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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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度在飲料店廚房為曾男口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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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發現通報檢警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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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聲請簡易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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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地院判處曾男拘役1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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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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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2萬元。檢警調查,這名少女因上學途中都會經過曾男的飲料店,與年齡都可當她父親的曾男熟識後,去年9月28日至11月23日間,曾男趁少女上學途中透過臉書messenger等方式約定性交易,每次150元至300元,由少女在飲料店的廚房為曾男吻胸及口交,完事後少女才去上學,總共9次。 經社工發現通報新竹縣警方調查後移送苗栗地檢署偵辦,檢方偵訊時,曾男坦承與少女性交易,並有messenger通話內容為證,檢方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聲請簡易判決。法官認為曾男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第2項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為性交易罪,所為9次分論併罰,審酌曾男明知少女僅17歲,猶未能克制自身情慾,而與少女性交易,影響少女身心發展及社會善良風俗,實不足取,但曾男坦承犯行,態度尚可,衡量曾男經濟小康、智識程度國中畢業等情狀,判處曾男拘役120天,易科罰金以1千元折算1日。曾姓男子找17歲夜校少女口交9次,每次只花150元至300元,被苗栗地院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判處拘役120天,易科罰金得12萬元。圖/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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