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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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投資F股與本土企業股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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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適用兩稅合一的股利免稅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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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查獲一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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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申報錯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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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稅連同罰鍰多達近千萬,更遭否決當年度盈虧互抵的適用資格。官員強調,未來在海外企業來台上市的家數漸增趨勢下,企業申報F股股利的複雜度與錯漏風險也提高,應提高警覺。
南區國稅局指出,政府為增加國內資本市場競爭力,近年積極開放國外企業來台發行股票,也就是俗稱的「F股」。但值得特別注意的是,企業如果有投資F股,每年配發的股利所得,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的投資收益免稅規定。
官員說明,基於兩稅合一避免重複課稅的概念,企業投資「國內」營利事業的股利,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可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但由於F股是由國外企業所發行,不屬於國內營利事業,因此F股股利收入,依照財政部2008年發布解釋令,必須併計所得額課稅。
官員指出,目前F股家數已有40多家,加上交易所持續推動海外企業來台上市,以及正在研議中的T股,未來這類不適用所得稅法免稅規定的海外企業漸增,企業每年申報時的複雜度提高,風險也隨之增加。
國稅局官員更舉近期查獲的案例,查核甲公司99年度營所稅,發現甲公司99年度取得某F股公司發放的現金股利、股票股利總計3,000多萬元,卻因為沒留意該公司為F股,以為仍適用股利免稅規定,誤填申報欄位,後續除了遭國稅局補稅5百多萬元外,更被處4百多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