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七旬吳姓豬農6年多前騎機車經水林鄉溪墘村後寮堤防邊防汛道路到豬舍養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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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經新街抽水站附近交岔路口處的版橋不慎摔入側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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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頸椎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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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無法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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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該版橋未設護欄等安全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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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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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纏訟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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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高分院認該版橋未設護欄與事故有相當因果關係,並依過失比例折算賠償金,判水利署第五河川局應給付吳賠173萬多元,可上訴。吳指出,6年多前3月底晚間7時40分騎機車,由南往北行騎在水林鄉溪墘村後寮堤防旁防訊道路,途經新街抽水站附近,欲右轉至產業道路續往豬舍。他主張,該交岔路口版橋橋邊未建置護欄或安全防護設,導致他人車衝出版橋摔入側溝。 他因此頸椎受損合併頸椎脊髓病變傷害,生活無法受理,受傷後至2016年7月仍無法經營養豬事業,提出國賠,求償包括醫療費用、看護費用、精神慰撫金及工作損失近千萬元。近年來,他以書面向第五河川局請求國賠,又因該版橋管理機關為雲林縣政府,改向縣府請求賠償,期間又工程施作非縣府,縣府拒賠,直至行政院出面,認第五河川局為本件國賠事件的賠償義務機關,該局也作成拒賠通知。吳向雲林地院提告,一審認第五河川局既非版橋的設置及管理機關,吳對第五河川局提起損害賠償訴訟並無依據,駁回此案。他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為,行政院已依國家賠償法第9條第4項規定,確定賠償義務機關為第五河川局,按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且認定該版橋未設置護欄等與吳事故有相當因果關係。二審也依當時交通事故鑑定,認吳稱在該豬舍養豬數十年,該岔路是每天必經路段,騎乘機車至事發地點,竟會由該處墜落,與年老體衰精神不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才不少心自未設防護或反光導標警示設施的版橋衝出,俯衝掉入排水溝內。合議庭審酌醫療、看護及精神慰撫金合計434萬多元,再依吳應負60%的過失責任,減輕第五河川局60%賠償金額,折算賠償金為173萬6407元。 經多年的纏訟,雲林縣吳姓豬農請求國賠勝訴,台南高分院認第五河川局應給付吳173萬多元,可上訴。圖/報系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