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患者接受近視雷射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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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術後兩年雙眼視力只剩零點一、零點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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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憤而向動刀的陳姓醫師求償醫療費等共四百六十九萬元。高院更一審發現醫師違法銷毀病歷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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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證明自己無醫療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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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賠七十一萬元。林姓患者(四十五歲)在印刷廠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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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平安夜到眼科診所看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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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天花六萬七千元請陳姓醫師施作屈光雷射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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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年後,兩眼視力只剩零點二、零點一。林的雙眼經診斷有圓錐角膜,兩眼的角膜厚度均低於雷射手術後的常規標準。林二○○八年六月十日向眼科診所申請病歷,對方卻稱病歷已銷毀,他向台北市政府衛生局申訴,診所因違反病歷至少保存七年的規定,被罰一萬元。林另提民事訴訟向陳姓醫師求償。林指控,陳姓醫師在他就診當天動刀,不等他一星期複診後再判斷適不適合動手術,未盡術前檢查的注意義務;又將他的角膜基質厚度削減過薄,有醫療過失。陳姓醫師辯稱,醫療鑑定結果沒認定林產生圓錐角膜是醫療行為導致,林雙眼矯正後視力正常、勞動能力沒減少。一審法院認為,手術可能是他產生圓錐角膜的危險因子,判陳賠償四十萬元。但二審法院認定,林在有高灰塵的印刷廠上班,圓錐角膜可能是工作環境、體質過敏而搓眼睛所致,改判免賠。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指出,醫療糾紛中,病人無從知悉術前檢查報告的解讀、醫師手術期間狀況,法院應減輕病患的舉證責任。陳姓醫師銷毀病歷,相關資訊欠缺原始病歷比對,他無法證明自己無過失,判他敗訴賠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