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張姓貨車司機薪資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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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費捉襟見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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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常為錢吵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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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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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官認為張努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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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賺得少,但收入少不能做為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且張並無遺棄妻兒,判決不准離婚。桃園地院調查,張姓男子結婚十多年,擔任送貨員,月薪不到四萬五千元,要養妻兒,每月給妻子四千元買菜錢,家庭開銷常捉襟見肘,夫妻經常為了錢吵架,張妻二月間攜子離家。張妻向法院指出,丈夫賺得不多,又愛喝酒,薪水經常喝酒喝光,酒後返家還家暴,兒子的學費也不付,夫妻衝突不斷,她以丈夫不顧家、棄母子不顧等理由訴請離婚。法院審理時,張姓男子表示一切都是因為錢,妻子老嫌他賺錢不夠多;他原本月薪五萬餘元,因公司生意變差,薪水降到四萬餘元,他每天工作十二小時,回家疲累不堪,那可能家暴。張還表示,因老家有種菜,才每月給妻四千元買魚肉,所有薪水都用在家裡,且因公司嚴禁酒駕,常派員到站所酒測,抓到就開除,他很少喝酒。社工家庭訪視時,十一歲兒子說,爸爸常忙到晚上才回家,「他們有吵架、沒看過爸打媽媽」,法官也查出張姓男子一直有工作,雖收入不高,但對家庭有責任感,因此駁回張妻所提的離婚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