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車安裝前後燈、反光裝置等有助提高行車安全。記者魏錫鈴/攝影 分享 facebook twitter pinterest 林姓男子夜間騎機車撞上單車摔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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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以單車騎士周姓男子沒開車尾燈違反注意義務為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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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過失致死罪判刑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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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二審認為單車設有反光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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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開遠燈在廿五公尺外就可看到單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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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是林自身過失導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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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判周無罪確定。前年九月廿五日晚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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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姓男子騎單車行經雲林縣斗南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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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姓男子騎機車與周同向行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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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右側握把擦撞周的左腰,林失控倒地,顱內出血不治。嘉雲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認為,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夜間騎單車要開燈,周的單車只有反光片而沒裝燈,因此,林騎機車撞人是肇事主因,周的車尾沒開啟燈光為肇事次因;雲林地院據此依過失致死罪判周五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周上訴稱,慢車在夜間行駛應開啟燈光的規定並未宣導,路上自行車大都無燈光設備,僅有反光裝置;林未戴安全帽才使小擦撞變成死亡車禍。辯護人指出,依據警方現場模擬,林無論是開遠燈或近燈,十五到廿五公尺就可看到周的單車,林有足夠時間、距離反應,與周有無開燈無關。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為,周的單車雖未加裝市售警示燈光,但後方設有反光片警示裝置,已盡防止危險發生的義務,且林的機車打遠燈,在廿五公尺外就可看到單車,有充足的時間、距離反應,不能因為周的單車未裝警示燈就認為有過失,改認定車禍是林自身過失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