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治者奢談社會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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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個非常「不正常」的現象。 圖/翻攝自總統臉書 分享 facebook 「泛論法律其鬥爭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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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怵目驚心的題目是上個世紀初在德國出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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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是雄踞學術界的一個「大」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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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德國法學權威Rudolf von Jhering在一次講演中提出。半個世紀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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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薩孟武先生把它節譯為「法律的鬥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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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親自選在《孟武自選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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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證薩先生對它的重視。它的主旨是「法律的生命是鬥爭,即民族的鬥爭,國家的鬥爭,階級的鬥爭,個人的鬥爭。」「法律的目的是和平,而達到和平的手段則為鬥爭。」「法律不是紙上的條文,而是含有生命的力量。正義之神,一手執衡器以權正義,一手執寶劍,以實現正義。寶劍而無衡器,不過是暴力,衡器而無寶劍,只是有名無實的正義。二者相依相輔,運用寶劍的威力與運用衡器的技巧能夠協調,而後法律才完全見諸實行。」 Jhering區分物質上的價值與觀念上的價值的不同:我們除要保護被侵害的權益,也要保護被侵害的人格。「只唯法律之抽象的原則『存在』,而後權利才會存在。」因此,他說出「法律與權利的關係猶如血液的循環,出自心臟,歸於心臟。」並大膽主張:「勿為不法」 固然可喜,「勿寬容不法」尤為可貴。尤其他非常擔心「世上不法之事莫過於執行法律的人自己破壞法律,法律的看守人變為法律的殺人犯,醫生毒死病人,監護人絞死被監護人,這是天下最悖理的事!」一旦「人類的權利感情不能得到滿足,往往採取非常手段。」因此他肯定「對於國民施行政治教育的是私法,『絕不是公法』。」他呼籲「教育使國民的權利感情能夠生長滋蔓」!在這裏,特別警惕於它們對當前台灣社會的啟示性影響。譬如在克拉克《近代國家觀念》一書中,他提出兩個很特殊的問題,一個是:究竟是國家觀念高於法律觀念,還是法律觀念高於國家觀念?另一個是:國家元首究竟有沒有「隨便說話」的自由。這兩個問題,便是「緣」於其本身鬥爭性而來,他堅決主張:「總統的自由與總統『個人』的自由」是兩樣不同的「東西」,絕不可混淆,這兩個問題是何等精微的思辨!我們還可說得更精細一點,通常我們都知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句話,但從社會哲學的觀點看,我們更可進一步說,角色這個範疇,也在實質上是「平等的」,所以,鬥爭性本質上沒有等差。譬如我們傳統所謂「金口玉牙」,便指的是「不可隨便亂說話」,但因為「寬容不法」的容忍,讓我們從「反面」誤解了這句話,才有「作之君」的誤會,把聖人政治與英雄政治擾混了!今天,因為選票的力量,使很多統治者多喜歡「玩弄」媒體,或是「操弄」媒體,這是一件非常不妥,也非常令人不安的事。因此,當一位統治者也奢談社會改革,這也是一個非常「不正常」的現象,因為社會改革是「全社會」演進的責任,一位統治者「也不過」是這一演進中的一分子,他絕對沒有超越這個演進的特權,這便是克拉克的精義所在!但「寬容不法」讓這點精義喪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