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歲少男「阿能」經友人介紹認識未滿14歲少女「小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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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她告訴老師後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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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犯後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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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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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每月給付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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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至清償完畢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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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依妨害性自主罪將他判刑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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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阿能」願賠償少女及其家屬9萬元,自今年8月起,於每月15日前各給付500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法官查出,「阿能」固與未滿14歲少女嘿咻而觸法,但考量他與少女為男女朋友,案發時年僅18歲餘、年輕氣盛,又是在不違反少女意願下為性行為,一時失慮,惡性非重大,且犯後坦承犯行,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足見被告已盡力彌補損害,遂依法減刑。 法官審酌,雙方達成和解,他已獲少女及其家屬諒解,堪認他積極承擔責任,已見悔意,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宣告緩刑4年,以啟自新。判決書指出,「阿能」於去年10月間,經友人介紹而認識少女「小夏」,並成為男女朋友,同年10月19日晚間,在他的住處房間內,經少女同意後,兩人發生性關係,經少女就讀學校輔導老師於她告知後依規定通報。18歲少男經友人介紹認識未滿14歲少女,情竇初開的他初嚐禁果,他犯後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賠償9萬元,法官依妨害性自主罪將他判刑1年8月,緩刑4年。圖/本報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