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軍前二級上將胡鎮埔擔任退輔會主委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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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因「特別費不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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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屬下核銷與榮電公司無關的廿四萬元公關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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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更三審認定胡與第九處處長王成明詐領公關費部分證據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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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無罪。因案件在法院審理已逾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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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更一、更二審都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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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速審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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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不得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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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無罪定讞。檢方起訴指胡因退輔會編列每月四萬餘元的主委特支費不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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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輔會轉投資的榮電公司董事長李豐池又是他推薦,便指示王成明與李商議,由李每月向榮電公司申報的公關費中,提一到三萬元額度讓胡支出。胡任職期間,榮電的部分發票上被鉛筆標上「B」(BOSS,代表是胡消費)等註記,由李豐池交由榮電下屬,偽成董事長公關費,向榮電公司核銷,詐取公關費。一、二審時,胡都被認定有罪,但更一、更二審都獲判無罪。最高法院以更二審的認定有瑕疵,例如二○○七年九月一日時,胡鎮埔與李豐池用餐,沈姓證人說「我在上海鄉村餐廳吃飯刷卡時,李先生看到就衝過來,但我已經刷卡,李先生要求用榮電公司統編報帳請客。」但胡鎮埔在台北市調處說明時則說「我與李豐池聚餐,看到沈姓友人為長輩慶生,我邀沈闔家一起聚餐,餐後先由沈刷卡,我請餐廳在發票上打上榮電公司的統一編號,事後並交餐費給李。」說法與證人不同,再度發回高院更審。胡鎮埔的律師表示,本案從頭到尾就沒有特別費不夠的問題,這群被告除一個人認罪外,其他獲緩刑的人其實「無人認罪」。律師感慨,不上訴不代表認罪,當事人可能是考量「不想再花時間與精力在訴訟上了」,最高院應回頭去思考「這是多久的事了?」記錯不代表說謊。更三審認為,本案爭點在於五十一筆、共廿四萬以榮電董事長報銷的公關費是否可認為是胡的支出?若消費與胡鎮埔有關,則消費內容是否攸關榮電相關業務?高院逐一勾稽,認為檢察官無法說服合議庭形成有罪心證,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撤銷一審有罪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