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男子擔任前台北縣林口鄉公所臨時雇員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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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替得標廠商浮報施作數量並索賄18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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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一審依違背職務收賄罪判刑6年、褫奪公權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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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上訴。判決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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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姓雇員2010年承辦公所該年度「重劃區外AC修復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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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監工和協助驗收業務;得標廠商完工後向公所呈報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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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卻在公所外的吸菸室對得標廠商表示,已經主動幫忙浮報2千多平方公尺施作數量,且打散分配在9個不同的位置,避免被發現。陳進一步稱,相關資料已經送給公所無法抽回,而且他的家人生病、需要龐大醫藥費。廠商答應後,陳偽造工程數量計算表、監工日報呈報公所,浮報50多萬元,再由廠商將18萬元現金裝牛皮紙袋交付。陳否認犯行,辯稱他只是「臨時人員」,不是法律規定的「公務人員」,不適用貪汙罪。廠商事後交給他的牛皮紙袋被他拒收,他不知裡面有錢。法院比對廠商前後兩次呈報的施作數量及陳後來呈報的數量,發現數量不符,認定18萬元是陳與廠商浮報後分到的款項,一、二審皆以貪汙罪章中的經辦公用工程浮報數量罪,判陳10年2月,褫奪公權5年。更一審認定,陳與廠商平時沒有往來,不可能平白無故讓廠商得利。考量陳無前科、責任繁重,遭遇經濟壓力才冒險,改依違背職務收賄罪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