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障女童在學校兩性教育課後告訴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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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居汪姓男子曾在車上猥褻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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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地院依妨害性自主罪判汪男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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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二審改判他無罪;法官指女童年紀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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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能說出被侵害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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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可能受人教導說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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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社會色情資訊氾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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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管道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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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只憑女童單一指控就認定汪男有猥褻行為。
這件妨害性自主案一、二審大逆轉,一審判汪男徒刑1年2月,他堅決否認犯案上訴,檢察官認為判太輕也上訴,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台中高分院更二審改判他無罪,檢察官還可上訴。
國小女童曾發生車禍傷及腦部,醫師診斷是肢障和重度智障,領有身心障礙手冊。
97月5月女童讀國小三年級,老師在兩性教育課後詢問,她說出曾多次被鄰居叔叔開車載出,在車上摸她下體,老師通報校方並報案。
二審法官表示,女童指控叔叔開車載她外出、摸下體都是白天,車停中市文心路旁,但現場白天人車多,停車格旁即人行步道,法官勘驗汪男轎車發現,擋風玻璃下方未貼隔熱紙,從車的正前方可清楚看到車內互動,汪男是否不顧別人眼光,白天公然猥褻女童有疑問。
法官認為無法排除女童在教學課程,刻意配合老師提問作不實陳述,難認定女童沒有誣陷可能,全案僅女童單一指控,前後證詞不一,內容有違常情,難認定汪男性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