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部落格介紹美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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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電視節目美食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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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介紹美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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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誇大不實或發生食品安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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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得負上代言人責任。
針對越來越多部落客在網路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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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紹餐廳美味餐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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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徐少萍昨天在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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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藥物管理署應該管管美食部落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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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一出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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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人應該要負起責任。」
徐少萍表示,廣告代言人都要替代言產品負責,「這些美食代言人有沒有想過,萬一(代言的美食)出事情,也要有責任。」
這項建議,食品藥物管理署署長葉明功也贊同,他表示,「鼎王也是透過很多部落客宣傳,才會吸引這麼多顧客上門。」
葉明功表示,很多部落客是接受業者或廠商付費委託發文推薦,在網路上宣稱某家餐廳特別好吃,或是具有特定療效,其實都已經涉及誇大不實的廣告行為;雖然目前規範細節仍不清楚,「但未來這些人一定會有責任。」
事實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對於薦證代言人,並沒有明訂罰則,代言人違法目前仍是引用公平交易法與行政罰法處分。
至於民眾在自己臉書或部落格寫下美食感言,會不會觸法?食藥署仍需專家開會討論;但葉明功舉例,如果臉書或部落格粉絲超過十萬人,其實已經可以等同名人看待。
消費者報導雜誌發行人陳智義認為,若代言人在明知或可得而知的情況下,收取費用並分享實際體驗經驗,則需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不過,消基會董事長張智剛表示,網路寫手的部落客當然應該等同於代言人,但重點是如何區分寫手推銷與個人經驗分享?
張智剛表示,很多民眾只是分享美食經驗,其實也不清楚食材真偽,萬一分享經驗被要求負連帶責任,實在太超過;但如果能證實部落客誇大宣傳,當然應該管制,避免消費者受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