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家縱論/陳冲:不稱保險 未必非保險

示意圖。香港自5月初步入夏季流感高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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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統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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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累計死亡人數已超過三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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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86%死者為65歲或以上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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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致當地公立醫院急診室與內科住院病床連日爆滿不敷使用。 圖/歐新社 分享 facebook 香港連月夏季流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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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超過三百人;還記得三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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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波拉(Ebola)病毒襲擊非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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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全球捐款承諾達七十億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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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因募資耗時數月,以致影響國際救援,依世界銀行估算,幾內亞、獅子山、賴比瑞亞三國的GDP因此減損廿八億美元。流行病毒肆虐,衛生單位頭疼,但金融業者也沒閒著。World Bank(世界銀行)為因應突發流行病的財源規畫,特別發行四點二五億美元的「流行病債券」,列舉六種病毒(流感、SARS、伊波拉及三種非洲熱病),只要疫情發生,達到某種預設等級,則債券本金將用於援救疾病,如在發行期間無災無難,則屆期加計利息返還,迴響熱烈,債券超額認購達二百%。也許有人問,這不是投資人和世界銀行對賭嗎?如從「射倖」觀點看,倒也沒錯,但不要忘了,同樣有「射倖」性質的就是保險,而且以債券方式應付天然災害風險,台灣早有經驗。記得九二一大震後,鑒於地震災害風險管理的需要,政府修法在保險法第一三八—一條,提供政策性住宅地震保險的法源,並設立住宅地震保險基金。本人當時負責籌設,推動地震險共保制度,並研究以巨災債券(CAT Bond)方式承擔地震災害損失,嗣後再保公司於二○○三年成功發行一億美元的地震巨災債券,不僅穩定國內承保能量,抑制國際再保費用抬價,最重要的是提升台灣國際形象與知名度,建立日後發行模式。有人認為World Bank的流行病債券先進,其實台灣不曾落後。保險基於人類社會互助互利觀點,共同分擔不可預料事故的損害,保費就是分擔損害的形式,透過大數法則及數據精算而得。現在台灣平均每人二點四張保單,保險滲透率達十九點九%,全球之冠,是多年來努力成果,保險也被認為是安定國民生活的重要工具。由於「保險」功能漸獲肯定,所以有許多以保險為名,但不完全基於保險原理機制出現。同時也有一些有保險實質,但可能為規避監理,卻不以保險為名。前者,如某些社會保險屬之;後者,如以射倖為基礎的商品保固屬之。最近蘋果公司因對其產品提供Apple Care+,被消費者團體檢舉,金管會亦介入認為有違反保險法第一三六條經營保險之嫌。一時間立委、消費者、電信業者均加入論戰,熱鬧非凡,目前結論似乎是責由產險業者開發保單,手機使用者可自行購買保單,以免爭議。蘋果以往提供Apple Care未引發問題,加個+就有問題?癥結在於前者僅是任何商品都有的「品質瑕疵擔保」(warranty),源自民法基本規定,但是新的服務涉及所謂「人為意外保固」(例如失手摔壞螢幕),對於非關瑕疵的不確定事故提供補償,就有保險性質,有違反法律「非保險業不得兼營保險業務」之虞,不因該項服務名為「保固」而不稱「保險」而有改變。五大電信業者都有類似服務,消費者覺得方便有效,立委也為民喉舌,媒體中更有不少果粉,保險局何必自討沒趣?其原因在於對監理原則的堅持。正如同「流行病債券」,雖名為債券,國際上均認為是「保險」手段一樣。是否全然無解?銀行法中有項觀點可以參考。銀行法第廿九條禁止「非銀行」經營收受存款,而同法第五條則將存款定義為「自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同班同學各繳一千元成立友誼基金,並未違反銀行法,因為收款對象是「特定多數人」。同理,蘋果「變相的保固」是針對手機買家,勉強算是特定多數人,加上蘋果係用投保責任險轉嫁本身偶發的賠償責任,應無違法問題。或許有人質疑:保險法中並未將「不特定多數人」觀念納入「保險業務」觀念,豈可比照?話似不錯,但保險法只有對「保險」有定義,對第一三六條的「保險業務」並無定義。顧主委長期浸淫法條文字,只要金管會願再思考,將保險「業務」做彈性解釋,或甚至修法引進「不特定多數人」觀念,或許可以創造三贏,甚至有助於責任保險保單的推廣。名稱不代表實質,地下投資公司不稱銀行,仍是違法吸金;血液銀行稱銀行,也不因此而成為銀行,轉個念就有機會海闊天空。(作者為東吳大學法商講座教授、新世代金融基金會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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