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籍女看護遭雇主性侵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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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性侵影片在網路上傳,
主機代管
,造成被害人二度傷害,
網路行銷
,檢方表示遭性侵被害人的照片、影片不得傳播,
粉絲團經營
,除被害人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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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餘傳播者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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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者處新台幣兩萬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台中地檢署婦幼專組主任檢察官李翠玲表示,過去曾有多名遭性侵被害人,被性侵的照片、影片在網路上傳,造成被害人二度傷害,被害人傷心欲絕尋短路自殺,所以去年舉辦修法公聽會,增訂對惡意散播者處罰條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條規定「宣傳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違者處兩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檢方強調,女看護遭性侵後,向相關單位求救,但被性侵、猥褻影片也不得在網路傳播,造成二度傷害,而被害人女看護傳影片屬「自救」免責,其餘傳播者則違反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