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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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定雇主可與高齡勞工簽定期契約。 圖/勞工局提供 分享 facebook 立院衛環委員會十三日初審「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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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認為有諸多論點值得討論。一、針對在職者擬「職務再設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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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企業改善。唯現今職場實乃為買方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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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高齡就業者對比年輕就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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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反應遲鈍、三高症狀、顏值不佳等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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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問:金融機構有無可能學習美國西北航空公司聘用歐嬤桑在航班上擔任空姊,從事空服人員工作? 二、政府與企業合作,讓勞工繼續進修,適應職場新挑戰。企業將本求利,會將資源投注在投資報酬率遠不如年輕就業者的中高齡身上?就算是政府編列相關預算,在沒有有效誘因下,實難以讓企業化被動為主動。三、鼓勵企業回聘已退休員工,擔任顧問或諮詢,促進世代交流。經驗傳承固然是當務之急,但是年輕人受不受教?會不會有溝通上的代溝?都是需要通盤考量。四、反歧視條款已納入就服法,專法也將納入,違反規定可罰雇主。二○○七年就服法第五條修正案已將年齡歧視納入禁止條款之一,惜未能進一步訂定相關施行細則,以致在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陋習下,不良企業每多以有沒有看過小甜甜卡通,或是不是資深員工,或這份工作需要相當體力,甚至以聲音稚嫩或蒼老與否等諸多說詞,來規避反歧視條款的箝制。甚至一些專家、企業顧問應景而生,專門指點因應對策,我們稱之為「間接歧視」。四、至於擬引進國外行之有年的縮短工時、彈性給薪等中高齡「彈性就業」措施入法,在大方向可以思考其可行性,但在執行面上必須嚴謹、相關配套措施必須無模糊空間,以免重蹈就服法第五條反對職場年齡歧視之空談規定,結果受害勞工得完全負舉證責任之未蒙其利、反受其害的覆轍。欣見草案將舉證責任移轉至雇主或企業身上。中高齡就業專法應該著重在勞動條件訂定放寬,或是授權中高齡勞工得以與企業協商,各自有其談判空間,免得被看得到卻吃不到的勞動條件綁死!最後,希望此專法能夠以「換位思考」的思維模式,讓政府,中高齡勞工、企業三方對話,學習「新加坡模式」創造出三贏局面,這樣才不會讓良法美意的施政理念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