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姓男子在女友提出分手要求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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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女友名字上臉書公布性愛影片及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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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供網友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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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等法院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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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在少女未成年時拍攝露臉、露點的性愛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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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對方提分手後就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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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被害人身心受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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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六罪判鍾兩年十月徒刑。
鍾姓男子二○○九年與女高中生陷入熱戀,交往三年多分分合合。二○一○年十一月五日,他和女友大吵一架,不滿對方提分手,擅自登入女友無名小站帳號,上傳私密照片。被害人經朋友告知刪除照片,她不知鍾是罪魁禍首,一個月後與男友復合。
二○一二年初,女子又提分手並堅拒復合,鍾在臉書冒用女友名義,上傳女友穿內衣的照片當大頭照,填上女友就讀高中、大學的校名,另安裝有搜索、下載、分享功能軟體,將四十三張性愛、私密照及性愛影片上傳。
被害人的朋友及母親發現照片外流,告知她報警處理。警方持搜索票前往鍾姓男子位在桃園縣龍潭鄉住處,扣得相機、筆電、行動硬碟等物。
鍾姓男子被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偽造文書等罪嫌起訴,但他大聲喊冤辯稱兩人共同開啟帳號,他沒有上傳性交或女友露點照;臉書帳戶也是共同開設,大頭照是女友同意上傳,但法官認為,他女友若同意上傳照片,怎會在接獲友人告知後第一時間刪除全部照片,不採信他的辯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