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前秘書長林益世因收賄遭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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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爆發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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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指林益世於2011年為申報基準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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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較前一年增加總額逾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年所得總額一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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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法提出合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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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裁罰120萬元。林益世不服提告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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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監院裁罰合法,判林敗訴,可上訴。判決指出,林益世於擔任立法院第七屆立法委員期間,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1項第9款以及第4條第1款規定,應向監察院辦理定期財產申報,其以2011年11月17日為申報基準日所申報財產,較2010年12月30日為申報基準日財產,增加總額逾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100年全年所得總額1倍以上。 經通知限期說明後,林就增加財產1580萬元,無法提出合理說明,監察院認有違反財產申報法第12條第2項規定情事,裁處罰鍰120萬元。林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仍不服,提起本件訴訟。法院指出,判斷公職人員財產是否異常增加,是以申報財產狀況「為基礎」查核其「實際財產」狀況是否有異常增加情形。如經受理申報機關進行查核比對前後年度實際財產狀況後,發現增加總額逾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全年薪資所得總額1倍以上者,即屬有財產異常增加而不符其正常收入情形。此時,受理申報機關有「定期間通知(申報義務人)說明之義務」,而申報義務人「合理真實之說明義務」即告發生並應予滿足此說明義務,其無正當理由未為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者,即屬違反說明義務,自應受罰。法院表示,林益世於2016年10月3日說明,指母親沈若蘭交付沈煥瑤300萬元非自己所有,且妻子彭愛佳保險箱內2115萬322元,也非自己或妻子該年度新增所得,及因自己財產均交由母親保管,並無故意隱匿財產而不申報。經監察院查證林益世對於增加現金其中1580萬元部分,包括2011年5月間交付沈若蘭再轉交沈煥瑤存放保管箱的300萬元、彭愛佳名下保管箱各950萬元、330萬元,已經刑事二審判決認定無誤,且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確定。但林益世猶未就何時新增、如何取得該財產來源等情提出「真實」、「合理」說明,反而為300萬元非自己所有不實說明,及就彭愛佳保險箱內款項非自己或彭愛佳該年度新增所得,未為合理說明。法院認為,堪認林已違反真實合理說明義務,監察院因而依財產申報案件處罰鍰額度基準第2點以原處分裁處120萬元罰鍰,於法並無不合。行政院前秘書長林益世(圖)因收賄遭判刑,案件爆發後,監察院依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裁罰120萬元。林益世不服提告抗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監院裁罰合法,判林敗訴,可上訴。圖/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