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機關的官員或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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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就領有國家發給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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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論是汙染查緝、違章糾舉或工廠告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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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屬公務範圍之內;原該執行的工作卻可額外加領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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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還是從小市民口袋掏出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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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在三餐快不繼的人民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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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何以堪!
中央當初訂定提撥罰金作稽查獎金制度,應屬獎勵性質,希望藉此激勵基層稽查人員士氣,但「開單愈多、獎賞愈多」制度,本身存在弊病,執行稍有偏差,易流於「為抓而抓」、「取締勝於輔導」的惡性循環;一旦為求提高獎金額度開罰不手軟,受害的還是基層各行各業。
尤其令人不解的是,罰金獎勵竟連長官都可分一杯羹,且「官大獎金多」;試問一市之長,或成天在辦公室批公文的祕書長,對稽查汙染貢獻度為何?卻可照領高額獎金,顯見獎勵金的分配失當,更淪為官場上的拍馬屁文化。
罰鍰獎勵金與一般企業營利分紅不同,不是市府官員創造的盈收,卻建築在百姓痛苦與緊縮荷包上,運用應更嚴謹,分配也要合宜,否則淪為「市民繳罰金,官員領獎金」,就算法律站得住腳,社會觀感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