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推動金融整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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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鬆綁6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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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針對併購者提4大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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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資本充實、經營能力佳、有國際布局發展能力及良好的企業社會責任。金管會銀行局今天公布「增加金融機構整併誘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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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金金併」鬆綁提出6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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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適格申請人(買家)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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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家是須經金管會核准設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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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大股東適格性審查問題,但排除公股及泛公股金融機構。 第二,被投資對象為國內金融控股公司、銀行、保險公司及證券商,但排除財政部具公股管理權者;第三,參股比率方面,首次投資須超過10%,雖不以合意為前提,但需提出整併計畫不成時明確限期退場方案;第四,買家首次投資須採公開收購,讓小股東有同一機會出售股份;第五是須限期完成整併。金管會官員說,為避免整併時間過長,影響金融市場穩定性,申請人須承諾在核准後一定期限內完成整併。參酌過去合併案例,金管會認為3年為合理期間,核准投資函將載明自核准日起3年內完成整併,如果無法依核准期限完成整併者,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須在期限內釋出持股。官員表示,完成整併是指投資與被投資金融機構作成合併決議,或將被投資的金融機構納入成為具實質控制力、且持股超過25%的子公司;而在完成整併後,可再申請轉投資另一家金融機構。金管會也提供併購者資本計提誘因,如果買方投資100億元併購,資本僅計提20億元,等於打2折。金管會說,金金併資本計提優惠適用海內、外併購案,但是否包括投資中國大陸金融業,未來將開公聽會聽取外界意見。金管會雖鬆綁規定,但對併購者也提出4大條件,包括需具備資本充實、經營能力佳、有國際布局發展能力及企業社會責任良好。銀行局副局長莊琇媛表示,未來將針對這4大條件,在相關辦法擬定量化指標,且4項都需符合金管會要求,其中經營能力指的是各項財務指標;國際布局發展能力則會檢視金融機構海外據點;社會責任方面,金管會衡量標準是不能有「社會形象不良」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