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前縣長張榮味。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雲林縣前縣長張榮味涉及焚化廠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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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貪汙罪判刑八年定讞。選舉在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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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輿論多注目於此案的政治效應。但以司法角度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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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可議處在於纏訟了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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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四度發回更審。一起貪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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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金錢流向、人證物證、司法攻防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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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錯綜複雜到何種程度,值得台南高分院和最高院之間來來回回這麼久? 熟悉台灣司法實務的人,對於「纏訟十四年,四度發回更審」,恐怕覺得只是小case,司空見慣。台灣司法史上耗時最長的「一銀押匯案」,歷經二十八年半審理,三名被告才得以無罪定讞。再如轟動一時的華定國弒母案,更創下了「更十八審,一百五十五位法官審理」的紀錄。難怪監察委員李復甸針對一銀案的調查報告中,譴責承審法院和檢察官罔顧司法人權,三名被告遭長期羈押,「被押時正值中年,前景無限,至無罪確定時業已滿頭白髮……寧非毀人一生?」這次張榮味案判刑定讞,或難謂「冤獄」或「毀人一生」。但審判歷經十數年若為法界常態,這不叫司法怠惰,什麼才叫司法怠惰?這種事若不改革,什麼才值得司法改革?法界也許會辯稱,台灣已有《速審法》了!別忘了速審法被稱為「曹興誠條款」,起源於企業家曹興誠花錢登廣告痛罵檢察官濫權和浪費司法資源。有錢人「用腳投票」移民去當外國人了,剩下跑不掉的老百姓冷眼看待:蔡政府承諾的司法改革改到哪裡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