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班常因很多因素延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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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衍生賠償爭議。 記者林俊良/攝影 分享 facebook 日前有立委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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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航空公司國內線非因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班機延遲或取消航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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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訂定賠償基準。然筆者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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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公司與乘客就運送條件既已定有運送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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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航空公司未能如約運送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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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依相關條款處理。但進一步對於所謂的「不可抗力因素」與「可歸責性」則應劃一清楚的範圍。航空運輸外在不可抗力因素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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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經常不會只有單一因素。就航空公司的飛航管制作業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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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須考量飛機、組員、乘客、法規及外在環境等條件,並非可任意調整,且在調度上也經常是需要做整體考量與取捨,但由於法令解釋不一的問題,反而增加了調度上的困難甚至是不必要的浪費及風險。因此現行由各航空站認定取消或延遲之可歸責範圍,而非就營運人方面的整體考量,似仍有模糊不清之處。 舉例而言,航班起飛後因鳥擊或環境因素以至於落地後按規定須進行檢修,而檢修又需要時間,國內航班間距較密,那麼後續接班航班延誤的歸責與範圍該如何屬之?又例如遇有臨時性的關場、流量管制,導致航班須轉降或盤旋,那麼除了該航班可不受歸責外,其後續航班範圍認定為何?此外,若後續航班基於場站宵禁或組員工時因素考量,而不得不取消、改時或合併航班時,又應如何歸責?更別說還得考慮取消航班的量罰。因此筆者認為,與其增加限制而減少調度彈性,不如放寬業者可調度的空間以及放寬機場宵禁時間後的彈性時間。另外,除明訂合理的賠償範圍與條件外,對於不可抗力之因素宜包含到該航班後續有關聯之班次,而可否歸責則宜以最初原因整體且客觀角度觀之,做一合理的責任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