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也要跟銀行業一樣建立接軌國際的退場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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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將參考國外「復原及清理計畫(R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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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議台灣保險業的「自我救助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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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比照歐美要求相關保險公司先預立「生前遺囑(living wi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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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在日後若經營不善出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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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由股東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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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再花納稅人的錢來救。2008年金融海嘯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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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美政府傾全力紓困大型金融機構,社會質疑政府不該花納稅人鈔票紓困的聲浪四起,美國因此通過「陶德法案」,要求資產規模達500億美元銀行(今年修法拉高到2,500億美元)須定期發布生前遺囑,也就是若破產時的「復原及清理計畫」,歐盟也有類似規定。 經濟日報提供 分享 facebook 花旗、美國、摩根大通等美國大型銀行過去幾年定期提交「生前遺囑」,須提出一旦破產,不會造成大眾負擔、不擾亂金融體系,不會讓美國政府再次援救等承諾,若內容無法獲聯準會和FDIC(聯邦存款保險公司)認同,會被退回或施以更嚴格監理措施。金管會去年發布考慮篩選出銀行業「系統性重要機構」,這些重量級金融機構除須強化資本,也要提交「復原及清理計畫」。雖然金管會去年說今年中會公布系統性重要銀行名單,但目前仍無動作。高層認為,政府2009到2016年間連續接管國華、國寶、幸福、朝陽等四家問題壽險公司,共賠付逾千億元,處理保險業成本顯然更高,若要落實金融業自救法規,保險業不能排外。金管會官員說,歐美RRP制度精神,要求金融業退場時「由bail out(紓困)改為bail in(自救)」,應由股東承擔,不再花納稅人的錢,台灣也需要有效率、更公平的保險業退場機制。金管會將強化監理,參考國外RRP制度,研議國內保險業自我救助機制。台灣壽險業規模差距日大,有資產6兆元的大型公司,也有資產僅300億到400億元的外商分公司,不宜再適用同一套監理標準,保險局將推動RBC II(第二代R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