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控再婚夫猥褻女兒訴離 夫辯:是她劈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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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以黃女離家是與新男友同居,當庭具狀反請求判決離婚。新北地院日前判准2人離婚,因黃女離家後未照顧與吳男婚生的3名子女,必須分擔支付子女扶養費63萬元給吳男,可上訴。 判決指出,擺攤的黃姓女子18年前帶著剛出生才10個月大的女兒,再嫁給經營水果攤的吳姓男子,黃女婚後又生3子,因無法忍受不了吳男性情暴躁,常因細故在家中有暴力行為,就會年帶著女兒躲回姐姐家居住數日。黃女於103年6月間,發現吳男出手撫摸非親生的13歲女兒,導致女兒心理極度恐懼,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並攜女兒搬遷,投靠親姐未再回家,2年前向法院訴請判決離婚。吳男則反控黃女離家的原因,是為了與新男友同居,也當庭具狀反請求判決離婚。新北地院雖認定吳男對未婚生女兒構成性騷擾罪,因被害人未提告訴,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又考量二人已分居達3年,並均訴請離婚且態度堅決,顯見婚姻關係所生破綻已深,判准離婚,但黃女離家3年未照顧與吳男所生3子,必須分擔支付給吳男子女扶養費63萬元,仍可上訴。新北市黃姓女子18年前帶著10個月大的女兒再嫁,與吳姓男子結婚,婚後又生了3個兒子,5年前發現吳男對13歲的女兒有觸摸胸部猥褻行為,2年前向法院訴請離婚,新北地院日前判准離婚。示意圖/Ingimage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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