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煮燒酒雞試吃不夠味 騎機車外出買米酒被攔檢GG了

王姓男子被控去年1月20日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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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南市住處煮燒酒雞嘗試味道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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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飲用含米酒湯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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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米酒不夠味騎機車外出購買4瓶米酒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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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家途中未開大燈而為警攔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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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氣酒測值每公升0.25毫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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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依公共危險罪送辦,一審遭判處徒刑2個月,併科罰金3萬元。王男不服提出上訴,遭到台南高分院駁回,全案定讞。判決指出,王男當天晚間在住處煮食燒酒雞,先加了半瓶米酒調理湯汁,隨後舀起一碗嚐試味道,但仍覺得酒香不足,騎車外出到便利商店購買4瓶米酒,怎料當他回程時經過復國一路,卻因機車未開大燈而遭到警方攔查,當場抓獲酒駕。 王男供稱,當時他根本還沒煮雞肉,僅是試喝湯汁,一邊調、一邊試味道,怎知調味料竟殘留在上下排假牙中,「警察只因為我臉紅,就懷疑我喝酒,對我進行逼車、壓制、要求進行酒測!」;前面吹了3次都沒有反應,後來警察就叫他嘴皮咬住呼氣器,第4次剛好夾住假牙縫隙,結果就有反應。警方認為,執法過程中有秘錄器可佐證,酒測前還提供王漱口杯水,酒測值仍達0.25 mg/L,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一審法官判處王徒刑2個月,併科罰金3萬元;王不服,提出上訴。二審法官審酌認為,警方執法過程並無不當之處,案發時由三名員警執行巡邏勤務,巡邏內容包含加強取締酒後駕車,都符合警察勤務條例第18條規定。王上訴意旨指摘當時只有一名員警執勤,強逼被告停車攔檢,勤務分配表是事後製造的說詞,難以採信。王否認犯罪,指摘原判決不當,法官認為都無理由,予以駁回。王姓男子被控在台南市住處煮燒酒雞嘗試味道時,飲用含米酒湯汁後,騎機車外出被警攔檢,呼氣酒測值每公升0.25毫克,台南高分院依公共危險罪罪維持一審判處徒刑2個月,併科罰金3萬元,圖/本報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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