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黃姓保全員春節等國定假日上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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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公司沒發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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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局認定違反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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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二萬元。保全業者提出勞委會(勞動部前身)解釋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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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請免罰。法官認定業者是受解釋函「誤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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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撤銷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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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建議行政機關加強宣導。判決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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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勞動局去年三月到一家保全公司勞動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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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黃姓保全員在春節初一到初三及二二八國定假日都上班,但保全公司全沒給雙倍工資,認定違反勞基法,罰二萬元。保全公司提行政訴訟指出,勞委會規定可和勞工書面合意約定休假,報備核准後生效。公司有與員工簽訂輪值勞動契約,國定假日要排班輪值,另排平日休假;如果排定的休假日出勤,工資才加倍發給,勞委會也核備。保全公司還提出勞委會一九九八年二月的解釋函,「調移後的原休假日(國定假日或紀念日)已成為工作日,勞工出勤工作,不生加倍發給工資問題」,主張撤銷裁罰。法院審理時,桃園市府表示,勞基法第卅九條規定,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在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保全公司雖採輪值,但國定假日上班仍應發雙倍工資,主張裁罰無誤。法官認為當年勞委會的解釋函「誤導」業者,認為只要和員工簽下休假日輪值的勞動契約,就不受勞基法規範。法官雖認定國定假日上班,業者就要發加倍工資,但勞委會的解釋函確有不明確、易誤導處,裁定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