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薪20萬納責任制 國發會:門檻太高 不利投資、難留才

勞動部於7日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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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每月工資達20萬元以上監督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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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入勞基法第84條之一(責任制)指定適用工作者。對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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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發會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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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工資達新台幣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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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的薪資門檻相較實務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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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過於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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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不利於我國與各國競逐人才、吸引外商投資,再加上以台灣中小企業居多的產業結構而言,將排除多數企業的適用性。 勞動部提案預告期為十天,國發會趕在上周五(11日)便發函至勞動部,針對「一定薪資條件之監督管理人員」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工作者,提出四項修正意見。第一、從每月工資達新台幣20萬改為每月工資「平均」達20萬元。國發會認為,各行業的薪資結構差異大,建議勞動部改以年收入的角度去界定每個月的工資平均收入,較符合產業需求。第二、將原提案「各公司薪資中位數2倍以上」,改為各行業別。國發會表示,考量台灣的產業結構以中小企業居多,不同行業間亦存在薪資結構的差異,為了在實務上認定更有效率,而提出此建議。第三、國發會參考美國與新加坡的勞動法規,分別將年薪47,276美元(約新台幣147萬元),與月薪超過新幣4500元(約新台幣10萬元)之主管與專業人員納責任制,因此以台灣與美國GDP比率,換算約為新台幣8萬多元,故提出「月薪逾基本工資3.5倍者」之建議。第四、原案僅「監督管理人員」,國發會認為,基於維持高薪前提下,將「責任制管理專業人員」兩者一體適用,既不會產生過度放寬衝擊低薪者之疑慮,亦可減少企業區分二類員工之困難。國發會主委陳美伶昨(14)日受訪表示,經過與外國商會、工商團體積極商討後,工商團體提出他們確有的需求,也多次向政府反映,盼針對高薪高階主管人員、責任制專業人員的工時等規定給予彈性。陳美伶最後強調,以國發會的立場有義務替工商團體、外國商會發聲,但最後仍會尊重勞動部考量與決議。資料來源:採訪整理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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