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友人性侵女友 也算共犯

台中市民張男覬覦友人游男就讀高中女友的美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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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游「可不可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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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不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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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將女友帶往汽車旅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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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張男在浴室內性侵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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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高分院昨依加重強制性交罪將張男判刑7年6月;檢審並認定游男是共同正犯,由一審審理中。二審查出,年僅15歲的女高中生,遭張男(45歲)性侵後,身體直發抖,顯見身心嚴重受創,難以揮除恐懼陰影,張男雖與被害人簽立和解書,同意賠償10萬元,但僅給付頭期金5000元後,即畏罪逃匿,毫無悔意,因此從重判刑。判決書指出,游男在網咖認識高中女生,102年8月間,約高中女生在火車站碰面後,與張男載她到他的家,而張男也到游男家飲酒,同晚高中女生表示要返家,由張載游及高中女生至汽車旅館。游男叫高中女生先去浴室沖洗,並假意陪同高中女生進入浴室,以鬆懈女友戒心,然後他走出浴室外,向張男示意「那個女的可以用」。張嫌即進入浴室,強摸及強舔高中女生胸部,並以身體擋住浴室門,阻擋被害人逃離,被害人嚇得花容失色,被張嫌推倒在地,恐嚇「再叫,我就拿蓮蓬頭打妳」性侵得逞。檢審查出,游男不僅同意張男得性侵被害人,並提議將被害人載往汽車旅館供張男性侵女友,因此認定游男也是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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