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母溺死男嬰獲自首減刑判8年 檢方不服將上訴

苗栗縣未婚的劉姓女子去年底將出生6天的兒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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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處土地公廟的洗手槽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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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法院判處8年徒刑。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 未婚的21歲劉姓女子去年底在苗栗縣一處土地公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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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出生僅6天的男嬰放入洗手槽內溺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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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檢方依殺人罪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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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地方法院審理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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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她在警方尚未知悉男嬰被殺害相關情節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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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坦承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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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自首要件並酌予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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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處8年徒刑。但苗栗檢方認為被告面對警方追查時仍說謊企圖掩飾,被警方戳破後才全盤托出,是否符合自首減刑要件仍有疑義,將提上訴。 劉姓女子3年前曾未婚產下一子,由生父認領照顧,後來她另交男友,再次未婚懷孕,去年12月15日在苗栗市一家診所產子,返家休養6天後由友人陪同領出男嬰,但她不敢抱回家,途經住家附近的福德祠,在洗手檯放水將男嬰溺死,以塑膠袋裹屍丟棄路旁草叢。戶籍法規定胎兒出生60天必須報戶口,戶政所接獲診所通報發現劉女沒報戶口,兩度訪談,劉女聲稱是去診所切除腫瘤,又改口健保卡被冒用產子,戶政人員今年2月下旬到劉家查訪未見男嬰,並確定她的家人不知情,因而報警處理。警方登門調查,劉女編造謊言稱兒子已送人養,但警方找來對方對質,謊言被戳破,經警方追問,她承認溺死男嬰並供出棄屍地點,嬰屍被發現時,腳上還有劉女名字腳環,檢方偵查後將她依殺人罪提起公訴。法院審理時,認為被告身為母親,本應善盡人母之責,竟因無力撫養及擔心被父親責罵,對出生6天的兒子痛下殺手,無視男嬰寶貴的生命權,惡性非輕;但法官也認為,被告在警方並沒有發現男嬰屍體或查獲相關殺人棄屍、行凶工具等情節時,就主動向警方坦承犯行,並帶警方到場尋獲男嬰屍體,符合自首要件,依法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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