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提案修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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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申請大陸居住證的台灣民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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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撤銷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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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預計下周二送進程序委員會。(中新社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 中秋節過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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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力量正式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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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申請大陸居住證的國人剝奪其在台戶籍。按照時代力量的既定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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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一提案雖毫不意外;但對於居住證的法律性質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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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者似乎未加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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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率行立法不免令人憂慮。居住證到底是什麼?根據大陸頒布的「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居住證的發放條件為台灣居民(此為大陸對台灣人的法律用語)在大陸居住半年以上,且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等三項條件之一者。從上述規定來看,居住證並未對持有者授與在大陸長期停留的權利,而是申辦居住證者,已在大陸地區長期停留。並且,其停留必須限於特定原因,即就業、居住、就學。在不少國家,皆對因就業或就學而入境者給予一定的停留期限,但不會因此自動轉換為居留身分,大陸也是如此。 那麼,台灣地區人民(此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用語)如何在大陸地區獲得長期停留的權利呢?二○一五年六月以前,根據大陸頒發的「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第廿一條,台灣居民前往大陸後,除定居外,應在所持證件簽注的期限內離境。過去,持台胞證赴陸一般簽證有效期限為三個月,但實際上超過三個月後仍停留者不在少數。二○一五年六月起大陸對台胞證實施免簽證,該辦法原條文修正為「台灣居民來大陸後,應當在所持旅行證件有效期之內按期離境。所持證件有效期即將屆滿需要繼續居留的,應當向市、縣公安局申請換發。」(新辦法第十八條)根據這個辦法,凡持有台胞證者,皆獲得台胞證有效期限內的停留權,此一期限為五年,這和是否領有居住證沒關係。而且,在台胞證有效期限內長期停留於大陸者,並未因此取得大陸地區永久居留權利。按照大陸現行體制,台灣人在大陸的永久居留權稱為定居。根據大陸於一九九一年頒布的「辦理臺灣居民來大陸定居手續」,申請在大陸定居必須具備的條件為:在大陸有直系親屬、與大陸居民結婚、在大陸投資、或為大陸所需專業人才。因此,即便基於台胞證在大陸停留五年,或因就業就學在大陸長期停留,也沒有因此取得大陸地區的永久居留權利,是否領取居住證,同樣於此無涉。論其實際,居住證只是大陸當局為管理外來人口製發的文件。前述「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無論是一九九一年的版本(十八條)還是二○一五年的版本(十六條),都規定台灣居民短期到大陸,須按照戶口管理規定,辦理暫住登記。過去,台灣人在大陸停留一定時間,都要辦理暫住證。居住證不過是取代過去的暫住證,並以此免除以往需要辦理的住宿和暫住登記。換句話說,居住證只是登記居住事實,並提供生活便利,既非如美國綠卡提供永久居留權,更與戶籍毫不相干,這是政府面對居住證必須先釐清的基本問題。,